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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种情况下可以监外执行的都有哪些法定条件才符合的

宋* 西藏-林芝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9.08.07 00:32:59 714人阅读

您好,我舅舅因为在老家里面因为经济问题的,打伤别人的,后来判刑的公安介入的,舅舅最后就判刑的,在监狱里面因为身体原因的,导致需要出来治疗的,对于在那种情况下可以监外执行的,还有哪些条件需要符合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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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2019-08-07 00:4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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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2019-08-07 00:3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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