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哥与朋友李某,林某三人在长沙开了一个公司,由于表哥身份特殊的原因,不愿意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公司,于是就找了同学邓某,以邓某的名义对外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当时还与邓某签了协议,双方约定,邓某作为该公司的显名股东,我是隐名股东,但公司的投资风险和盈利分红均由表哥自已承担,邓某不承担也不享有任何权益,年底,公司进行分配红利,但邓某取后拒不转交给表哥,表想想了解隐名股东的分红被显民股东侵占是否起诉?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权益,应当依照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约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刘艺询问要求查阅公司的账簿,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刘艺虽然通过肖某完成了公司出资,但并非公司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工商部门登记中也没有刘艺的名字,因此法律不支持刘艺直接查阅公司账簿行为;对此选择正确的诉讼思路,首先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确认股东资格之诉的方式是以公司与显名股东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自己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然后再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直接依据协议起诉肖某要求返还分配红利。
2019-07-24 11:12:37 回复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条文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隐名股东的情形又大量存在。唯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也算是给了隐名股东一个名分,让其存在得以合法性。
2019-07-24 11:06:37 回复专业解答区别:隐名股东是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显名股东是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专业解答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间的协议如满足法律效力条件:当事人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需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机构限于备案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协议须基于双方真实意愿,无虚假、欺诈等手段;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形式需合法,不得损害他人权益或危害公共利益。
专业解答隐名股东如未违反法律法规,有权转为显名股东并享有相应权利。其投资已获得公司认可,因此更有资格列入股东名单。但显名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涉及股东人数增加。代持股协议有效性受民法典和合同法规范,不因公开披露股东姓名而受影响。其他股东意见也至关重要,需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专业解答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存在明显差异。隐名股东是为了避开法律规定或出于其他目的,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或进行出资,但在相关文件中被列为他人投资主体。显名股东则是在工商登记资料中有记录,但未实际投入资金的股东。显名股东具备公司股东的法定资格,能行使各项权利,而隐名股东则有限制。
专业解答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在责任承担上并不等同。我国法律规定,若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名义股东需承担赔偿,但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法院不支持仅因名义股东身份而提出的抗辩。当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法院将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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