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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车辆挂靠在别人公司名下,我跟他签订免责协议,以后出事了跟他们公司没有关系,这个免责协议能生效吗?
这个免责协议能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拼车免责协议有效吗 拼车回家风险系数很高,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一份简单的协议,对拼车路程、时间、费用、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一个明确的约定,可以明确拼车双方的权责划分,但是并不能“完全免责”。 拼车协议生效以后,车主与拼车人之间即产生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车主有责任和义务将拼车人安全送达目的地。一旦出现人身伤亡的意外,如果是第三方责任则由第三方承担,但是一些单方责任的意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之前签有“免责”协议,车主一方也无法完全免除责任,一样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上可知,如果当事人在拼车协议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也不一定能完全免责。注意: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其主要特点是:1、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免责条款必须在事故责任前约定;3、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4、免责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没有法律效力。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公司要承担赔付责任。工伤免责协议违反法律原则,属于无效协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法》规定:第九十七条【无效合同损害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营业执照是不能外借的,如果外借产生的一切责任,依然由营业执照所有者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规定,出借营业执照供他人使用,是违法行为。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既可以向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即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和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护债权人信赖利益,避免经营者将营业执照借予他人使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往往会加大登记者的责任,判决登记者对实际经营者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登记者与实际经营者关于租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内部协议,即便双方约定经营责任由实际经营者承担,也只能对内发生效力,不能成为登记者对外免予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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