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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发商买房有欺诈了,开发商价格欺诈怎么办?

陈** 黑龙江-佳木斯 消费权益咨询 2019.07.14 15:19:27 313人阅读

我伯伯现在手上有钱了,堂哥已经达到结婚年龄了,为了他着想就从开发商那买了一套房屋了,后来从四处打听涉嫌欺诈了,开发商价格欺诈怎么办?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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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房应注意什么?
1、注意看开发商是否具有预售资格
签约前审查的开发商的资质,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些是保证购房者所选择的开发商符合法律的开发商品房的资质,防止被骗或者日后办理不了房产证。
建议购房者选择信誉好,资质齐全,相对比较有名的开发商,这样房屋的质量可能也会相对好一些。
2、注意看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目前虚假宣传已成为导致商品房销售出现大量纠纷的源头之一。比如使用所禁止的广告用语对所售房屋进行宣传,不按照有关规定明示房屋价格、面积、位置及其他具体内容等等。
购房广告原则上是不具有约束力的,但当广告内容被明确写入合同,或者内容具体确定,且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时候就可以视为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描述交付房屋是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
二、如何识别开发商的价格欺诈?
1、成品房交付标准下的菜单式示范销售
一般而言,成品房交付,装修成本直接含在房价里。通过菜单式,也只是营销示范而已,通常情况下,成品房装修成本节约了项目管理费用、效果与方案设计费用、整装家具直销节省、工厂化模式下的板材节省,与同质同格局房子的市场性装修,应该节省20-45%的费用,买房时应减去这部分成本再来核算毛坯房买房,据此落实性价比。
2、包价销售
有开发商为了明晰产权与方便服务,采用了包价销售,实际上包价内容中,产权代办、验收、综合费用、手续费用都是就高不就低地进入了房价,再加上不可预见的费用约2%,这类销售方式下,按开发商的报价可以减除约8%的内包部分,为毛坯房价评估蓝本。
3、一口价销售
一口价销售的制订依据往往是根据中间层偏上甚至最高层单元的基价,这样销售的目的在于销售高价盘或高开项目,为的就是买房者通过由开发商制订的价格笼子,自动进入就高不就低的选择顺序,从而完成高层数户型销售。买房时应至少以中间层或更低层房价作为参照来衡量房屋单价水平。
4、附赠销售
分送修与送其他可移动商品或服务费用两种,后者通常用于竞争比较激烈但大市比较红火的状态。目前送修最为普遍,但如同上述的成品房,送修成本都按照正常装修项目打进了房价,所以,此种情形下除剔除20%-40%的开发商装修节约,还应围绕扣减内容适当参考装修品质是否到位。
5、限量优惠
总在限量,分期销售,这是营销的套路问题,建议不要买限量房。

2019-07-14 15:3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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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三、三种维权方式:
1、调查开发商有价格欺诈行为。
这主要是通过调查开发商的售楼时有无违反预售方案的规定。
2、调查开发商的违规之处迫使开发商返差价。
这需要到规划、建委、国土等部门调查。
3、通过退楼迫使开发商返差价。这需要业主仔细看自己的购房合同,看开发商有违反哪些条款可退楼,然后依据该条款要求退楼。
  
4、一般情况,开发商变更规划的违约行为比较多,合同一般有违约变更之后业主有选择退楼的权利,不过要调查开发商是否有变更规划的证据。以上是三种法律维权方式,供业主参考。
四、仲裁案例(节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也应一并解除。
  原告当初的借款只是为了购房的需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撤销的情况下,借贷关系的合同目的也随之落空。若仍然捆绑着原告不解除借款合同,既不利于作为买受人的原告,也不利于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实际收受了购房款及购房贷款,且因其单方过错造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和借款合同的解除,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应将其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原告及第三人。两审法院正是综合考虑了以上事实和法律因素作出判决,可谓有理有据。

2019-07-14 15:2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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