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以前的时候得罪了一个人,对方就一直记恨他了,最近一个偶然的机会就给在网上诽谤他了,已经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那个网络侵犯名誉权如何确定被告的啊?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19-07-09 01:57:49 回复
网络侵权案件作为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19-07-09 01:54:49 回复
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造成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额。
2020-12-07 11:0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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