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当天下雨,小孩15岁在学校军训,期间老师组织抢帽子游戏,小孩在跑步时受伤,双腿骨折,在受伤后,学校让同学架起小孩自己走到边上坐着,没有打电话给医院,也没有打电话叫急救车,而是打电话给家长 ,家长自己打电话叫急救车送去医院,学校人员也没有陪同。双腿伤残鉴定一个九级,一个十级。已经一审结束,责任比例是学校是百分之60,个人百分之40,精神抚慰金赔偿定2500元,我想请问,责任比例是否合理,精神抚慰是否太少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19-07-03 17:5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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