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藏法律咨询 > 昌都法律咨询 > 昌都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拐卖妇女儿童败露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败露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陈** 西藏-昌都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7.01 16:04:23 319人阅读

我舅妈为了出口恶气,就参与拐卖妇女儿童了,手上已经经过不少人了,现在事情败露了,已经被人给举报了,还有实刑标准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昌都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昌都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2019-07-01 16:10:23 回复
咨询我


一、对学界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的争点之梳理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 理论上存在这样几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 本罪是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 就构成既遂; 无论被害妇女、儿童是否被出卖, 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实现, 都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应分为两种情况来确定: 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 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 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如果此时由于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使其未能将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卖出, 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罪错而主动放弃未竞的犯罪活动, 则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只有其将被害人出卖后才构成犯罪既遂。对于有明确分工的共同犯罪, 情况则有所不同: 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买、接送、中转行为, 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 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由于上述两种原因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内的犯罪活动, 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②。
第三种观点认为,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行为。实际上, 一个完整典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 手段行为, 即拐骗、绑架、收买;中间行为, 即接送、中转; 结果行为, 即贩卖。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的特点来认定, 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但实施不同阶段的行为, 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却不同。实施手段行为的, 只要将被害人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即达到既遂; 实施中间行为的, 应以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指定地点或交给指定人员为既遂; 结果行为应以行为人将被害人贩卖出手, 转移给收买人为既遂③。
第四种观点认为, 无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 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都是统一的, 只能是以妇女、儿童是否被出卖给他人为标准④。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的确立
笔者认为, 在确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时, 需要对现行刑法第240条第1款与第2款的关系予以准确界定。刑法第240条第1款以简单罪状的方式对本罪罪状做出规定, 即拐卖妇女、儿童的”; 第2款又对这一罪状做了如下解释性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些行为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 也就是说, 不能割断这些行为的内在联系。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本罪的基本罪状, 而第2款的规定不过是对这一罪状的进一步说明, 绝不能撇开本罪的基本罪状, 仅仅根据第2款的解释性规定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的内涵。规定第2款是为了避免将解释所涉及的六种行为设置为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其实, 规定第2款的意义只在于进一步从实行行为的角度尤其是共同犯罪中实行行为的角度明确刑事可罚的范围⑤。
既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罪状所蕴含的行为是拐卖”, 而本罪又属于行为犯,则对本罪的既遂标准的认识显然就要取决于对拐卖的理解。拐卖是拐”和卖”的结合。一个完整的拐卖行为的完成, 实际上是拐”和卖”的行为的完成。拐”是手段行为, 卖”是目的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手段行为就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行为人完成了目的行为即属于已经完成了这一犯罪。而卖”的行为完成的标志就是妇女、儿童被卖出, 而且仅仅做了约定还不够, 在被卖者实际上被接受时才达于既遂”⑥。从直接客体⑦的角度看, 只有在妇女、儿童被卖出的情况下, 其人格尊严才遭受现实的侵犯。因此, 对上述第四种观点应予以肯定。

2019-07-01 16:05:2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一)既遂与未遂之争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二)笔者的观点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拐卖妇女儿童判什么罪

    专业解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欺骗、暴力等手段非法交易妇女或儿童的行为,包含拐骗、绑架等多重犯罪。这一罪行严重侵犯了人权,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者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惩罚,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其恶劣性质不可轻视。

    2024.10.24 1060阅读
  • 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认定条件是什么

    专业解答非法拘禁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划定界限及认定要素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时,该犯罪行为需满足以下两点判定依据:首先,从行为人的主观角度出发,必须明确其存在两个方面的意图:1)实现非法拘禁或控制被拐卖对象(即妇女、儿童)为直接目的;其次,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向第三方索取财物并交付被拐卖对象的意图。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必须有与上述主观意图相匹配的实际行动,即通过强制手段控制被拐卖对象的行为。

    2024.10.19 1730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阻却事由有哪些

    专业解答拐卖妇女儿童是违法行为,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和尊严,违背了法律和道德规范,是一种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法律对这种行为零容忍,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所以,我们必须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绝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合法化解释。

    2024.10.15 1397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暴力行为有哪些

    专业解答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中,施暴者常常用殴打、捆绑、禁闭等暴力手段,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以此来达到强制控制的目的,让拐卖行为能够畅通无阻。暴力不仅是一种恐吓工具,让受害者失去了反抗和逃脱的能力,更是对人性的极端践踏。

    2024.10.15 1209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存在中止吗

    专业解答拐卖人口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严重犯罪,包括妇女和儿童。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在拐卖过程中主动停止犯罪或采取措施确保受害者安全返回,有效地防止了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犯罪中止。 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在拐卖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受害者的安全返回,没有对受害者造成实质性的伤害,那么在法律上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然而,如果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损失,那么在法律上可以适当减轻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因此,在处理拐卖人口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判决。

    2024.10.15 1901阅读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