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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产生利息了,级别管辖有利息的诉讼标的计算如何?

赵** 江苏-常州 受理范围咨询 2019.06.06 11:53:18 2499人阅读

我男朋友天天在外地谈客户 ,这个月给谈成一个大单,还成功签订购销合同了,给出现意外要诉讼解决利息问题了,那么级别管辖有利息的诉讼标的计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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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的法院有四级,并且每一级都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需要运用级别管辖对四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进行分工。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民诉法是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的:
1.案供的性质。案件性质不同,审理起来难易程度也不同。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情节有简单和复杂之分,简单的案件审理起来相当容易,复杂的案件审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案情越复杂,审理的难度越高。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
3.案件的影响范围。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有的案件仅在基层法院的辖区内有一定影响,有的案件则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件影响范围越大,对审判质量要求就越高,所以要根据案件影响范围的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将影响范围大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并且影响范围与法院的级别呈正相关关系,影响范围越大受理该案件的法院的级别越高。
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看,一般都是以争议标的的金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我国在司法解释中也用争议标的数额来确定级别管辖。2008年2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2008年《调整管辖标准通知》),该通知大幅度提高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受理第审民商事案件争议标的的金额,并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2008年《调整管辖标准通知》扩大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管辖权限,使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均由这两级法院受理。2015年4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管辖标准通知》),再次提高了这两级法院级别管辖的数额标准,如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的高级法院,管辖标准为诉讼标的额6花元以上。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是用除外法来确定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的。依据《民诉法》第17条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由其他三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外,都由基层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的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处在特定的基层法院的辖区之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ニ)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四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涉外案件分为一般与重大两类,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民诉法解释》第1条为了保证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规定了集中管辖。所谓集中管辖,是指这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再依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法院地之间的联系来确定管辖,而是将这些案件集中到由最高法院确定的少数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越决案件。
4.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5)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和垄断民事纠纷案件;(6)公益诉讼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因此,高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是相当少的,仅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各地一般都是把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来确定,如根据(调整管辖标准通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的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亿元以上的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在审判实务中,最高法院这一权力基本上是备而不用的。

2019-06-06 11:5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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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由于行政机关的设置明显复杂于法院,其管辖也就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管辖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对政府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按照“政府对政府”的标准确定管辖,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二是对政府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当根据管理体制确定管辖。对于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部门,由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三是特殊机关或组织设置的管辖,可以按照先确定行为主体,
然后找其上一级的原则确定管辖。

2020-12-07 08:5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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