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伯和二伯因为爷爷的房产问题闹得比较僵,爷爷生前是教育机关的工作人员,名下有几套房产,在爷爷去世后,大伯和二伯就想要将这些都给自己争取,结果就闹到了法院,爸爸也因为这件事着急上火,后来在法院介入后,二伯又发现了别的遗产,大伯觉得肯定还有别的,想了解一下存疑不起诉重新起诉能不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 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这为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存疑不诉之后,因补充新证据而再行起诉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以及《规则》均没有对存疑不诉后补充新证据再起诉是否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作出明确规定,故首先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作出基本的价值判断。刑事诉讼程序应严格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生效的裁判或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既定力,除为被告人之利益或特殊情形外,不能因同一事实对被告人再次起诉或审理。其中“一事”是指,同一诉讼案件或者说同一被告人被指控的同一犯罪事实,不能因为发现新证据就否定系“一事”。既然基于“一事”已经有发生效力的不起诉决定,意味着针对同一案件的刑事诉讼已经终止。故要想重新恢复刑事诉讼,就应当将原来的不起诉决定撤销,将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转变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存疑不诉后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重新提起公诉,但是对重新提起公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审查时间、逮捕措施适用等均未作出明文规定,存在立法空白。就目前来看,我国采取的是通过限制“新证据”的范围、发现时间、是否严重影响了定罪量刑等方式实现,但鉴于“新证据”范围的模糊性以及判断是否严重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观性,效果并不理想。实践中,为保证发现新证据重新起诉案件的依法办理,有的会采取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后按照新的一审公诉案件进行受案的方式作为新案件受理,但是这样是否意味着仍然可以三次延期、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而将原来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撤销,一方面可以在原案件的基础上审查起诉,受同一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限制而不能再次退回补充侦查,这更符合《规则》的立法精神;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权和被害人的申诉权,至于检察机关自行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的监督模式,可以上提一级将不起诉自行撤销权交由上级检察机关行使,通过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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