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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般而言,因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实的,负同等责任。
2019-04-27 12:5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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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根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21条之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2019-04-27 12:5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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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多车连环追尾事故情况相当复杂,而且一旦这种事故发生之后会直接导致交通中断。交警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考虑的肯定是人员的安全,然后才会对事故做出判断,既而按照流程处理。追尾责任认定分析追尾责任认定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后车撞到行驶中的前车形成追尾,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行驶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没有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主要责任。追尾事故发生之后,交警会根据现场测算出当时车辆的大概速度,是否超速等等都会有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会考虑到各方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是否遵守了路权原则等等。此外,交警还要考虑到车辆有没有超载、超员,有没有疲劳驾驶等等。多车连环追尾事故的保险理赔多车连环追尾事故如果属于重大交通事故,那么保险公司会有相应的处理办法,比如2016年沪宁高速多车连环追尾事故,保险公司针对事故推出了车险理赔免事故证明,实行全国通赔,简化了手续,且是快捷理赔。
2020-12-04 17:10: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