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兄弟,他的父亲脾气非常的暴躁,就在前几个月,他因为没有按时的完成他父亲交代过的任务,他的父亲就把他的手打骨折了,他的姐姐就打算到法院告他的父亲,我问一下相对亲告罪意义是什么?相对亲告罪的法律依据是怎么规定的呢?
随着人道主义思想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人的价值即自由的认识也不断发展变化,人权意识也日益彰显。在私人生活领域,强调个人的契约自由,国家不得干预。刑法失去了以往的无所不及功能,被驱逐出了私人领域范围,限定在调整公共关系范围内,成为与私法相对立的公法的组成部分。以刑罚由主要的调整手段变为了次要的调整手段,从调整人们行为的第一线退下来,成为第二次性的手段。正如洛克所说,刑罚不是支配人们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如果不是为了保护社会,“任何严峻的刑罚都是不合法的”日本新派大师宫本英修提出刑罚不是斗争的手段而是社会调和的手段,从而第一次独创性地提出了刑法的“谦抑主义”,并将之提升为刑法的根本思想。 所谓谦抑性,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也就是说,凡是适用其他法律手段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从司法角度来看,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就是在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如何限定刑罚权的问题。我国学者大多认为,在中国实现司法层面上的谦抑性,应从重刑化转向轻刑化,大力提倡轻刑化。但笔者认为,司法意义上的谦抑性,除上述内容外,更重要的内涵是“非刑罚化”,即把轻微犯罪从“犯罪”的范畴中排除,把本为由公诉机关行使的诉讼权让位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一旦被害人等不予追究责任而不向司法机关告诉,那么,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便“非刑罚化”,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国家司法权的过度干预,这正是谦抑性的题中之义。就亲告罪案件而言,采取阻却国家刑法的介入而运用其他民间方式对纠纷进行处理,有利于平息纠纷、解决争端,避免刑法带来的负作用,使得行为的非刑事控制方法的净收益等于或大于刑事方法的净收益,可以从中获得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相对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特点是与公共利益无直接联系,是否追诉,可以由被害人或其他相关的人自由决定。因为有的危害行为,被害人如果不希望提起诉讼,那么就没有处罚的必要。但是,如果对于某些危害行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完全并且只能由被害人和其他相关人私人的意思决定,就可能不会很好地发挥刑事司法的作用,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各国刑法对亲告罪的自诉权一般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中国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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