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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般是定期宣判。
法院对案件审结后,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公开宣告判决的诉讼活动。
定期宣判的程序与当庭宣判的程序基本相同。在宣告判决之前,应贴出公告。宣告判决,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经合议庭审结的刑事案件,在不改变原评议时所做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开庭宣判时,不论组成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是否全部出席,均由审判员开庭宣判。判决书仍应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定期宣判的法定期限,审判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结期限。
不同性质的诉讼,或者同—性质的不同审级的诉讼,案件法定审结的期限不同。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第一审定期宣判,应当在受理案件后1个月内,最迟在1个半月之内。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第一审定期宣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结时间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在行政诉讼中,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判决,并予以宣告。
2019-04-12 08:5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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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宣判是开庭宣判。
定期宣判,是指宣判形式之一。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在另订的期日宣布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宣判时,人民法院同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刑事判决定期宣判的,人民法院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判决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根据这一精神,《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如何正确理解“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是正确理解定期宣判制度的核心和关键。首先,定期宣判是开庭的一种方式,而当事人到庭参讼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既然按时到庭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所做的一种制度安排。
所以定期宣判是开庭宣判。
2019-04-12 08:5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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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是定期宣判,还是当庭宣判,都必须开庭宣判,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必须公开开庭宣判。
2、我国诉讼案件的宣判方式有两种,一是当庭宣判,二是定期宣判。
3、定期宣判,是指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告知当事人定期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及其后果,计入庭审笔录,并于所定时间对当事人宣读裁判内容。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裁判。
5、《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裁判。
6、《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裁判,一律公开进行。
2020-12-04 20:36: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