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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参与打架斗殴进去了,对罪犯的辩护词如何书写

杨** 广东-东莞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4.10 18:15:31 464人阅读

侄子对朋友比较仗义,只要朋友有需要帮忙,他二话不说就去,就是做事不过脑子,因为帮的哥们打架给公安给逮了,侄子参与打架斗殴进去了,对罪犯的辩护词如何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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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明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代理本案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案件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本案庭审,对本案有了详细的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明涉嫌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公诉机关要求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卷宗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害人的车辆进行了破坏,因此,公诉机关认定破坏性是没有证据支持的,退一步将即使认定对车辆造成了破坏,该破坏的责任也应当由实施者承担,被告人李明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不应当对被告人李明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李明存在如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1、李明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根据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李明不是本案的提议者,而且没有实施拆卸奔驰车的大灯、车标部件的行为,只是帮助望风,事后也没有参与分赃,对于本案的发生起到了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李明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规定应当属于立功。
结合本案,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被告人李明协助侦查机关抓捕本案其他同案犯,应当构成立功,因此,依据《刑法》第68条规定对被告人李明从轻、减轻处罚。
3、李明具有坦白情节。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019-04-10 18:1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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