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乡是一个聋哑人,但是前前几天坐公交车的时候偷了人家的几千块钱呐,就被当场抓住了,现在已经被带进看守所了,那个聋哑人公交车盗窃辩护词是咋样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取得财物,使被害人被迫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结合本案,公诉机关虽然指控被告人席×犯盗窃罪,但是并未查清被告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手段,对案件事实未有正确认识。经过法庭调查,辩护人发现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疑点:
1、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其中第一笔一万元银行流水显示NETBANK转账,时间是2011111714445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凭此证据并不能证明这一万元是被告人席×秘密窃取,不能证明此转账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秘密窃取这一客观要件,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都回避或疏忽了“NETBANK”网银这一问题,对这笔网银操作根本没有深入侦查取证,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这笔钱是我从香港聋哑人的卡转到我自己的储蓄卡”就定性,对转账时间、地点、人物完全不考虑。辩护人经过登陆中国邮政储蓄网站发现,开通网银是需要提供银行卡所有人身份证件号码及手机短信验证的,不是知道卡号和取款密码就可以完成开通网银操作的。正常人如非经常使用自己证件号码所需都不会刻意去记忆自己的证件号码,何况是不持有被害人证件的被告人呢,他何时有机会详细记忆受害人证件号码呢?何况银行开户资料上显示开通了短信服务功能,每一笔交易受害人都应收到短信通知,如果说第一笔、第二笔以后的6笔交易都是深夜发生受害人没有注意的话,那第一笔网银转账与存款十万元的时间20111117130933相差不到两小时,第二笔转账四万元与开户相差不到三小时,为何受害人毫无发觉呢?关于网银转账这部分事实,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辩护人认为据以定案的事实应当有证据证明,没有证据,事实就不清,就不应当武断对案件定性。
2、被告人何时涂改卡片名字、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卡片到底何时交换、疑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对此都相互矛盾,同时也与证人翁××的证言相矛盾,证人翁××在证言中提到“我们为了避免他们将银行卡搞混了,就叫他们在自己银行卡上各自写上名字,我看见那聋哑老人将其那张有人民币十万元的银行卡收了起来,之后他们就离开了银行。” 如果证人证言是真实的,就说明他们在离开银行时,都正确持有自己的卡片。而被害人陈述离开银行在柜员机逗留后就各自离开,那么卡片是何时调换的呢?银行流水记录、监控录像都仅能证明资金在被害人与被告人账户间的变化、两人共同开户、被告人取钱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卡片涂改、交换的真实经过,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行为方式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之秘密窃取。这个重要的事实都无法证明,不知公诉机关到底是根据什么来对案件定性。
3、本案有一个极其不符合逻辑和常理的疑问之处,被害人陈述2011年11月17日在银行存完10万元后,到银行外面的柜员机查询,输入密码,发现密码不对。第二天才去银行查询发现钱没了。这是完全不符合人的正常思维逻辑和正常反应的。辩护认为,在银行门口的柜员机无论是发现卡不对,还是密码不对,按常理人的第一反应应当是折回近在咫尺的银行去查明原因,被害人为什么没有去呢?而且开户单据在被害人受理,其精神视力都良好,有小学文化,为何不将单据上的卡号和银行卡上的号码核对?作为使用繁体字的香港人被害人为什么没有发现他持有的卡片名字有涂改以及字体不对?这都完全不符合常理。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又向法官递交书面陈述说当天有回银行交涉并报警,但我们没有看到银行工作人员有这么方面证言,公安机关也没有提供案发当天的报警记录。
4、整个庭审过程,辩护人及在场的所有人都亲身体会被告人、被害人和专业的手语老师都不能通过手语准确无误的沟通,被告人和老师之间、被害人和老师之间的手语都有大量彼此不明白对方手语意思的情况发生,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被害人尤其被害人对一些事情的认知能力、意识表达能力都很有限,因此不能排除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手语意思有误差,彼此存在理解错误的可能。这样的聋哑人之前的讯问、询问笔录是如何顺利进行的?其内容到底有多少真实性?辩护人认为这样的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至少不能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上述一系列疑问,足以说明案件事实不清,辩护人认为双方都是长期生活在无声世界的聋哑残障人士,他们在陈述案情、供述犯罪事实时都是需要手语翻译翻译的,而作为聋哑人交流主要工具的手语,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形式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其和有声文字和书面文字并不能绝对对应,这一点我相信手语老师是深有体会。因此辩护人认为其二人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其陈述、供述以及同样为聋哑人的证言都不能相互印证,因此应当慎重采纳,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但侦查机关对矛盾的供述、陈述、证人证言并不去理清究竟,公诉机关更是没有认真审查就对案件予以定性起诉,辩护人认为这是非常草率、对被告人及被害人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一、聋哑人公交车盗窃辩护词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聋哑人公交车盗窃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该罪责的事实依据;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第四量刑建议;落款等内容。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聋哑人公交车盗窃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虽然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日常案件的工作中能够进行适当的总结。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能够对减轻刑罚起到一定的帮助,如果没有能力聘请的法院会协助指派一位援助律师。
专业解答聋哑人公交车盗窃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该罪责的事实依据;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第四量刑建议;落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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