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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竣工后提交,甲方拖延,拖延竣工结算怎么办?

尹** 台湾-基隆市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19.03.30 14:34:35 10928人阅读

我是做施工的,工程竣工后,我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因甲方领导离任,半年后,甲方新领导才将竣工结算报告交会计事务所审核,因为甲方不认可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签证,审核一年后,会计事务所仍未出具意见,拖延竣工结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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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和甲方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将有争议项目单列,与甲方另行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如果甲方没有协商的诚意,贵公司应尽快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有争议部分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和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避免一拖再拖。此外,还有一个小技巧: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量在专用条款3.2款中约定“适用建设部369号文”,因为该文规定: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0~60天内,甲方应提出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这样一旦甲方拖延审查竣工结算报告,贵公司就可以要求甲方按自己计算的竣工结算造价支付工程款了。

2019-03-30 14:3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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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竣工结算怎么办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坚持工程价款不结算,不交付工程项目。根据《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各地建委一般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业主或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后,方可备案或办理权属登记。承包人可坚持先结算工程价款,再移交工程项目。
若因特殊原因,须先移交工程项目,再办理结算,则承包人应与发包人通过补充协议等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的审核期限及支付款项的时间,若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逾期未结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价款。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二)项之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当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的,及时递交结算资料,对承包人而言,就确定了竣工日期,从而也就确定了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时间,确定了承包人转移建设工程的日期。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资料应及时,并固定相关证据。
确定了具体的竣工时间及工程结算价款后,发包人仍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干预此事,但更主要的方法是将发包人告上法庭,利用法律途径来催收工程价款。

2019-03-30 14:3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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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是承包人在工程实践中经常遭遇的情形。对于发包人来说,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不仅能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同时也可规避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当承包人遇此情形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价款呢?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坚持工程价款不结算,不交付工程项目。
根据《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各地建委一般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业主或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后,方可备案或办理权属登记。承包人可坚持先结算工程价款,再移交工程项目。
确定了具体的竣工时间及工程结算价款后,发包人仍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干预此事,但更主要的方法是将发包人告上法庭,利用法律途径来催收工程价款。

2020-12-17 13:5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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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拖延竣工结算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评估】有施工单位曾无奈地把这种情况叫作:结算拖而不审,审而不决,何时付款遥遥无期。
【支招】
首先,贵公司可以先和甲方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将有争议项目单列,与甲方另行协商或向提讼。
其次,如果甲方没有协商的诚意,贵公司应尽快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有争议部分提讼或仲裁,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和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避免一拖再拖。此外,还有一个小技巧: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量在专用条款
3.2款中约定“适用建设部369号文”,因为该文规定: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0~60天内,甲方应提出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这样一旦甲方拖延审查竣工结算报告,贵公司就可以要求甲方按自己计算的竣工结算造价支付工程款了。

对于拖延竣工结算该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评估】有施工单位曾无奈地把这种情况叫作:结算拖而不审,审而不决,何时付款遥遥无期。
【支招】
首先,贵公司可以先和甲方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将有争议项目单列,与甲方另行协商或向提讼。
其次,如果甲方没有协商的诚意,贵公司应尽快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有争议部分提讼或仲裁,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和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避免一拖再拖。此外,还有一个小技巧: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量在专用条款
3.2款中约定“适用建设部369号文”,因为该文规定: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0~60天内,甲方应提出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这样一旦甲方拖延审查竣工结算报告,贵公司就可以要求甲方按自己计算的竣工结算造价支付工程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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