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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贩毒还获利十万块了,制毒贩毒辩护词怎么写呢?

陈** 山东-聊城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22 07:16:32 308人阅读

我妹妹为了改善家庭,就参与制毒贩毒,还非法获利十万多块钱了,现在人已经被控制了,还可能会有刑罚的,还需要做辩护的,那制毒贩毒辩护词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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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案卷并多次会见王某,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

一、被告人王某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和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实属初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是家里的独生子,从出生、上学,到走向社会谋职生活,一直接受好的教育,且表现良好。结婚后,与妻子感情深厚,孝敬父母。此次犯下严重错误,一是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结交了不好的朋友;二是没有严格要求自己,染上了吸食毒品的坏毛病等因素所致。在关押半年多的时间里,经教育反省,已深刻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表示一定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为此请法庭考量王某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犯罪起因、初犯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毒品扩散的范围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的毒品仅限于自己的朋友,有特定的对象,并没有向大的范围扩散,没有以此为业,没有截留,没有牟利,王某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他之所以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朋友、仗义,二是为了吸食毒品。
另外,检方指控王某将毒品“卖给”孙某、陈某。我们认为,用“卖给”一词,不如用“代买”或“代购”更为精准一些,因为,是孙某主动联系王某买毒,而不是王某联系的孙某。虽二字之差,反映的却是主观恶性上的差异,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为此请法庭注意这一情节。

三、关于毒品数量问题,“约1克”“约2克”不是一个精准的毒品计量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毒品的数量,对王某从轻处罚。
王某一案,并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靠口供等言词证据。这首先说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但又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精准的确认毒品的数量 。
对此,我们认为,“约1克”“约2克”不是一个精准的毒品计量单位。因此,本案在定罪和量刑上,请法庭持谨慎的态度,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毒品的数量,对王某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在案发后主动、积极、彻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说明王某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对王某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王某,原本是一个老实本分,顾家过日子的青年,今天却站在被告人席上,既叫人同情怜悯,又叫人气愤不已,他现在已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危害性,愿意接受刑法的处罚,并愿意交纳罚金。请法庭综合考量。

五、对被告人王某的量刑意见。
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王某现已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重视并采纳。

2019-03-22 07:18:32 回复

1、宋某第二次询问笔录缺失,完整性(真实性)有异议。
宋某笔录前后矛盾,如果第二次笔录能与某次相一致,对于查明本案事实具有重大意义,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宋某第二次询问笔录。

对第一、三、五次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 (1)次数矛盾。宋某第一次询问笔录说“买过四次冰毒”;第三次说“给他转过九次钱,买过六七次冰毒”;第五次笔录说“大约买过十几次冰毒”、“微信转账都是买冰毒的”。 宋某第五次笔录给出的解释是“公安机关抓我那次...喝酒了记不大清楚”,但: ①第一次笔录中,侦查机关没有记载宋某喝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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