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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参与诈骗被警察给报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是怎么回事

罗** 山东-济宁 强制措施咨询 2019.03.01 11:43:08 392人阅读

弟弟参与诈骗被警察给报捕了,现在检察院对这个案子不予批捕,这里我主要是想问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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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但仍然有可能被判处刑罚,不予批捕并不等于免予刑事处罚或不涉嫌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对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或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不需要或不能逮捕的,检察院都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坚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不(予)批准逮捕一般有三种原因: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除了第一种情况外,其他情况都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019-03-01 11:4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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