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儿子因为打架斗殴被拘留了,并不是他先动手的,是对方动手先的,我儿子为了自保才反抗打回去的,但是没想到对方那么不经打,将人给打进了医院,我去申请了保释通过了,派出所那边让我缴纳押金才能放人,我想请问下保释金就是押金吗?
“保证金”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项规定,押金应该是口头用语。
2019-02-25 22:34:44 回复
“保释金”按《刑诉法》规定,应为“保证金”是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为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规定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没有违法,派出所保释金会退还。保证金的处理,是决定保证金财产最终归属的法律行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将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不同表现,分别作出退还全部保证金或没收全部保证金的决定。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案件侦查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取保候审保证金唯一的目的。它的性质也就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阻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各项之规定,势必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为此,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保证金退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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