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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2、对于户口迁出迁入的问题,可以直接找公安机关户籍科室处理具体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020-10-31 09:17: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