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确实不能审结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这种情况一般是合议庭审理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法官人数比较多;
简易程序自立案之昌起3个月内审结,不能延长,如确实复杂,经院长批准可以转成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前要征求当事人意见,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简易程序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由一名审判员审理。法律规定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你们可以具体询问承办法官是什么情况,如果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那时间会长些。还有检察院主动撤诉的话,法院就不会下判决了,只下一个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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