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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我社损失资金,请问杨律师是否算骗贷,或者说诈骗,怎么走法律途径?

156****4311 内蒙古-兴安盟 债务纠纷咨询 2018.12.01 23:01:14 489人阅读

借款人王某去年邮政贷款没有还款能力让高利贷垫资还款!结果邮政没给借款人王某放贷!导致高利贷无法要债!过了一年!今年我信用社因考虑贷户收入微薄按续贷回笼资金!续贷:贷户只需还贷款利息,我社以发放新贷款模式还去年贷款本金。我社给王某发放新贷款后没来得及收去年贷款本金,王某用手机银行转走新发放贷款本金,导致我社损失资金!请问杨律师是否算骗贷?或者说诈骗?怎么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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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能报警,请警方帮助处理。不存在维权,本身借贷关系中你是欠款方,对方才是需要维权啊。高利贷属于高于国家规定的贷款利息的3.6倍以上,这个问题派出所不能受理。大学生作为债务人只有还款的义务,高利贷可以不还。让对方到法院告你。
因为高利贷的“高利”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面对借贷者不还钱,放高利贷者不会采取法律途径要债,而是以自己的势力采取违法手段强迫借贷者还债,这不是普通百姓能承受的。因此,如果确实需要借贷,最好是向银行或者亲朋好友借,就算借不到也不要借高利贷。如果因为高利贷而受到困扰,不妨借助法律的力量使自己不受迫害。
如果放高利贷的人不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索要借款,却对其进行恐吓威胁,这显然违法的行为,建议借高利贷者报警处理。即使公安机关无法马上对这些人进行制裁或者处罚,但报警备案也是有帮助的,至少可以让放高利贷的人不敢轻易采取非法手段。
不建议考虑此种行为。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06-10 07:1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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