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接了一个项目,我想问问工程挂靠连带责任的法条是什么,请了解相关知识的人告诉我 ,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而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约束力。挂靠方(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方之间原本不存在合同关系,不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但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工程的实际工作内容是由挂靠方实施完成的,挂靠方是实际合同的执行人或者是工程的实际施工者,而被挂靠方事实上只是抽取管理费或者挂靠费。挂靠方与发包方是实际施工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纠纷主要有:工程款纠纷、工程质量纠纷以及其他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纠纷。虽然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挂靠行为违法,但挂靠方因实际承揽工程而应获得的合法的实际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被挂靠方依靠借用资质的承包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被迫解除的合同就可以获得工程的实际收益,这无疑将导致发包人不当得利[2]。为保证两者之间的权力义务的平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无疑对合同相对性进行了淡化处理或者作为例外的合同相对人来看待。在挂靠方与发包方之间关于工程质量纠纷和工程款纠纷的案件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对于工程款纠纷来说,如果发包方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方,那么发包方也就没有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了,但需要其举证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将被挂靠方和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挂靠方因追索欠付工程款向法院起诉,同时将被挂靠方和发包方列为被告的,法院一般应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挂靠方与发包方之间除了上述两种诉讼请求之外,对于两者之间的其他纠纷则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直接将对方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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