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和放贷人合伙放贷,从放贷人手里拿钱,给放贷人放贷。在放贷人那里拿钱时,打了欠条,名字是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我的,但全是丈夫被着我这样做,我完全不知道。后,因放贷款收不上来,被放贷人起诉了,同时,我也被起诉,并收到了法院传票,请问,我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你好,可答辩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证据,会承担还款责任。
2018-09-07 09:09:46 回复
只要放贷人同意,而抵押物是贷款人所有的话,都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目前国内来说,银行一般不做汽车抵押贷款服务,这类服务普遍需要找民间的专业信贷机构来申请办理。《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020-12-17 03:28:59 回复
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不会负责任,具体的还得看到时候对方是什么证据
2018-09-07 08:00:18 回复律师解析 首先,务必要明确一个关键事实: 户口簿并非贷款申请得以顺利通过的唯一凭证,银行在进行贷款审批时,必须综合考量诸多要素诸如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以及还款能力等等。 但是,如果假使孩子凭借户口簿顺利获取贷款,却未能依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话,那么对于责任归属及承担方式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参照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解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按照约定或是参照国家关于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也就是说,如果孩子错过了还款时间,首先要面对的责任就是支付逾期利息的压力。 至于贷款本金的责任归属,普遍而言,贷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达成的契约关系,依据公平正义的基本法理——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亦即孩子本人)无疑应为贷款的首要责任人。 因此,若是孩子未能如期付款,银行无疑将以找到孩子并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为优先事项。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银行能证实家庭其他成员了解且认可这笔贷款行为,又或贷款确被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等境况的话,则有可能触及到家庭共担债务的问题。 在此类情境下,家庭其他成员或许也将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不过,这还需根据具体现实状况以及银行所提供的证据加以确认。 总的来说,若孩子利用户口本来办理贷款后却无法及时偿还,他首当其冲肩负起逾期利息的支付责任以及归还贷款本金的义务。 在某些特殊情景中,家庭其他成员或许需要分摊部分还款额,但这还需要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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