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和放贷人合伙放贷,从放贷人手里拿钱,给放贷人放贷。在放贷人那里拿钱时,打了欠条,名字是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我的,但全是丈夫被着我这样做,我完全不知道。后,因放贷款收不上来,被放贷人起诉了,同时,我也被起诉,并收到了法院传票,请问,我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你好,可答辩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证据,会承担还款责任。
2018-09-07 09:09:46 回复
只要放贷人同意,而抵押物是贷款人所有的话,都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目前国内来说,银行一般不做汽车抵押贷款服务,这类服务普遍需要找民间的专业信贷机构来申请办理。《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020-12-17 03:28:59 回复
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不会负责任,具体的还得看到时候对方是什么证据
2018-09-07 08:00:1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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