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已签(注明自签发签发离婚调解书时生效),法院当时并未出据离婚调解书,就让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时未告知我是送达回证),至今也未领取离婚调解书,请问法院是否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在双方签收的日期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不是同时签收的,则以后签收者的签收日期为生效日期.
法院所制作的调解书日期并不是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对此根本不用在意事实上,法院制作调解书肯定要先于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
(1)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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