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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设置立功制度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帮助司法机关使得其他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以体现打击犯罪的及时性、有效性,最终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解释》规定,“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行为构成立功,与之相比,规劝同案犯自首不但具有同样的效果,而且因无需司法机关投入抓捕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更好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此外,规劝自首行为还有利于促使在逃犯罪嫌疑人悔罪服法,人身危险性得以消除。可见,从产生的作用和效果来看,规劝自首行为都明显超过了《解释》所规定的协助抓捕行为。因此,刑法应对此作出肯定性评价,对此类立功者应在量刑上予以充分的体现。
2018-09-02 13:5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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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立功有五种情形即揭发他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阻止他人犯罪、其他突出表现的。汤某的规劝行为均不符合这五种情形之一,不能认定为立功。
2018-09-02 13:4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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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规劝同案犯自首认定为立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在认定所犯罪行轻重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大小时,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大小。该犯罪分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司法机关没有安排的情况下,主动规劝并带领其他同案犯投案自首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立功的司法本意,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另外对同案犯来说,其在被劝说投案后也获得了争取自首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对立面;且被告人规劝他人投案自首,说明其犯罪后能够积极悔罪,主动恶性减少,在量刑上应当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0-10-28 18:47: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