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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谋取利益,生产和销售假药罪案件管辖权的解释

付** 河南-洛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9.01 21:07:32 2610人阅读

朋友在卖眼药水,但是这是他从个人那里进的,并没有生产编号,没多久被抓了,说他贩卖假药。生产和销售假药罪案件管辖权立案依据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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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09-01 21:1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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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018-09-01 21:0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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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监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参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参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2020-10-28 18:3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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