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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存疑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复议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张* 浙江-杭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8.28 21:11:57 2424人阅读

我们局里正在调查一起酒驾肇事逃逸案,有个嫌疑人对作案时间和动机都吻合,公安机关存疑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复议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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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事人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2018-08-28 21:2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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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70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018-08-28 21:1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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