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师傅因为行贿被捉,我是他最得意的徒弟,想知道《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行贿量刑新旧对照,看看师傅是否会坐牢,我曾经看过旧的,但是无奈不知道新的法规,所以想对比下,师傅是好人不想他以后在牢里度过
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司法解释效力规定》)第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第3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也就是说司法解释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法律,两高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不是新的立法,而是法律施行之日就具有了司法解释所解释之义,因此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同时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司法解释效力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刑九》对《刑法》第390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对原来前两个量刑档次分别增设了罚金刑,对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调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刑罚调整前后来看,三个量刑档次的主刑均未调整,仅就附加刑予以了调整或增设。即新法增设了罚金刑,加重了对行贿罪的处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新法施行前的行贿行为,应当适用旧法,不得判处罚金。
但《新解释》修改了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旧解释》)关于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厘清司法解释与刑法的关系及其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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