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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了六年有期徒刑。现在我朋友已经服刑三年了。监区以我朋友表现良好为由,向法院申请假释。请问执行了刑期的一半可以假释吗
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不一定的。刑期起止,判决书上有啊,一般是以逮捕之日起计算。已经二年三个月了,那就是余刑还有十二年九个月的。理论上是可以减七年半。按正常情况下,表现好,无违规,剩下的十二年九个月大概可以减速四到五年左右,也就是还要服刑七年以上。在的时间,没有考核,也就没有考核分的。如果是假释的话,估计比较困难。假释虽然只要总刑期过半即可以了,但对原判十年以上的,限制假释,因暴力犯罪原判十年以上的,不得假释。不知道你说的情况是什么罪。要减得多,只有重大立功减刑了
减刑与假释是两回事,符合相应的条件即可,判处有期徒刑,减刑最多可以减掉一半刑期;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少管所减刑比成年服刑人员减刑幅度要大,但是也要看判了多少年,重大刑事犯罪(十年以上)减的肯定比较多,一般刑事犯罪就减的少点,若是3年左右,减刑就可以忽略不计了,基本没有(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和符合最高院下达的符合应当减刑的其他条件),积分说白了就是劳动积分,劳动的多,分就高,反之亦然,按要求成年了就不适宜收押在未管所了,但是如果剩余刑期在3年以内,表现一贯可以,可以考虑留在少管所,这两年高院控制的假释率比较低,少年犯亦然,文件规定非三涉犯(涉枪涉毒涉黑)和十年以上暴力犯和其他不适宜假释的的服刑人员刑期过半可以假释。如果恰好有名额且能争取到,就可以假释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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