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表明其有悔改表现,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附合减刑假释的根本性条件,如果有证据证实有履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和不履行赔偿义务的罪犯,在减刑假释中从严掌握,甚至不得减刑假释。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