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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小叔,把我爸留给我的玉,占为己有,所以侵占罪最多判几年

吴***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8.02 23:47:34 441人阅读

我爷爷去世的时候,他的儿子没能回来给他送终,那时候他儿子正在劳改,所以他老爸就将他家的传家玉暂时交给了他小叔,让他小叔等他儿子出狱回来再交给他儿子,但是现在他儿子出狱回来了,他小叔并没有把传家玉交到他手上,而是用了其他借口,因为那块玉价值不菲,所以他小叔就将玉占为己有,所以我想知道,侵占罪最多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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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作为侵占行为前提的“持有他人财物”,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其
一,持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在理解“代为保管”时,不能过于狭隘地认为只有财物所有人主动委托行为人保管的,才属于“代为保管”,而把未经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委托而自行保管他人财物排除在外。事实上,侵占行为的本质在于将自己持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持有他人财物的情况并不局限于因保管合同而产生,而是有着多种多样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其中包含了通过“委托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担保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民事行为导致的对他人财产的持有。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把侵占借用他人的、自己无处分权(所有权)之物,与通过借贷关系取得具有处分权的种类物(如货币、水泥、大米),事后不履行偿还义务,严格区分开来。借贷合同的特点之
一,是借贷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侵占的财物仅限于行为人取得占有权而没有处分权的财物,而通过借贷取得的财物,借贷人即已取得了对借贷物的处分权,只不过因此而负有向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已,这与把自己持有的无处分权的他人财物,非法转为己有,是有原则区别的。其
二,持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2018-08-02 23:5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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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从法律关系上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的突出特点是,该财产在其被侵占之前业已为行为人。至于财物是公共财物还是私人财物,在所不论。在公共财物临时委托私人保管的情况下,侵占公共财物是可能发生的。因此,侵占罪实际上是一种变持有为非法所有的犯罪。

2018-08-02 23:4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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