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合同会产生哪些年代作用和影响?因为我和我的朋友打算签了一个电核桃的么然后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那个人根本不理睬我们而,且打电话也打不通打算起诉他,
你问了一个所有学法律的人都有的问题~~这一条早就引起关注了,但是一直没有修改~~
因为出现了很大的歧义,所以现在学者通常为了更符合立法精神,尤其是根据《担保法》的精神,普遍将“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理解为“保证期间”~~
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且必须是因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中断,此时保证期间中断,于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保证期间——即所谓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这样你就理解了吧,我就不举例子了。
其实是这样的: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确是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这句法条的意思是,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又一次中断,比如强制执行,此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因为,如果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话,就会产生一个时间段,即主债务诉讼时效没有结束,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已经中断的荒谬结果。
比如,法院2012年1月1日判决主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2012年1月1日起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同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到2014年1月1日停止。但是,如果债权人于2013年1月1日起诉强制执行,那么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假设法院于2014年1月1日确认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那么从2014年1月2日开始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而如果保证债务不随之中断的话,保证债务到2014年1月1日就已经停止了!保证就毫无意义了。明白?其实法条没有问题。
(我总结的:在一般保证中,因为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如果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一旦开始计算,它就大于或等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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