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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几年方面的内容

陈** 宁夏-固原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7.16 21:52:27 7390人阅读

我朋友上班的时候撞了人。我想请问一下律师那个关于开车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几年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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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标准: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
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第
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

2018-07-16 22:00:27 回复

一、什么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总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伴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其二、构成过失重伤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白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二、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死)罪”。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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