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最近正在离婚,本来想协议离婚,可他对结婚时给我买的钻戒非要分割,我很生气决定让法院裁决。有谁知道离婚钻戒怎么分割吗?
一、结婚戒指应属于婚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结婚戒指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是婚前赠与。一经给付,即为女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女方有严重侵害男方或者其近亲属,或者不履行对其的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男方不可以撤销结婚戒指的赠与。
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结婚戒指仅归女方个人使用,是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该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如此类推,女方的其他首饰等也是个人财产。
二、结婚戒指应当考虑作为“彩礼”的性质
离婚钻戒怎么分割?我来回答。 结婚钻戒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可以从两种情况分析,一是婚前赠与;二是婚后赠与。
(1)婚前赠予。如果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结婚戒指,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返还。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购买的戒指。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虽然戒指是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且购买时就专门赠与女方,那么应当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戒指时的意愿。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但如果价值高得离谱,甚至可能有投资或其它目的,才不属个人财产。因而,夫妻离异进行财产处理时,钻戒按个人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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