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从法律的形式渊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别。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奥地利1923年《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 、波兰1926年《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和日本19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等等。
本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些旧版法律中的规定,转到了其他法律中,例如“新的广告法、新的商标法实施之后,有的在新的法律中已经做了规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再做规制”。删除禁止“搭售”条款就是因为此前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对禁止“搭售”作出了规范,“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在消法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搭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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