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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尽管在本质上属于私权利,但由于经过判决确认,债权的 效力与普通债权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具有公信效力和强制执行力。这 种效力的差异是因公权力的介入引起的,而对这种债权的转让属于私法行为,不能对公法行为 产生当然的约束力。因此,在允许“判决书”转让的同时,必须对转让行为的形式和效力加以 一定的限制。如果对“判决书”的转让不加限制,难免出现这样的情形:法院依据判决作出的 司法行为,往往会因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而不得不撤销。如此一来,弊端显而易见:第一,增加 司法行为的不确定性,损害司法活动的权威,同时浪费司法资源,造成社会效率损失 ; 第二,使 第三人 (主要指申请法院保全或执行判决所确认的权利的人 ) 基于对公法行为的信赖而实施的诉 讼行为被毫无公信力的私法行为所否定,同时很可能因此失去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的机会,不利 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 第三, 在市场信誉机制有待健全的情况下, 为当事人恶意串通、 逃废债 务提供可乘之机。
2018-07-10 16:2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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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债权可以债权转让吗:债权书所确认的债权,其本质是私权利。判决书只是确认债权的一种形式,使民事权利具 有公信力和强制执行力,并不能改变债权本身的私权利性质。而对权利的处分,是私权利的重 要权能,现代民法普遍承认债权的可转让性,不应因判决所具有的公法因素而被禁止。
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上的利用价值,允许其作为转让和交易的对象,可以充 分实现债权的经济价值,促进市场交易。尤其是债权证券化的今天,作为债权凭证的债券在资 本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融资作用。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和普通债权一样,具有经济上的 利用价值 ; 而且, 由于经判决书确认而具有公信力, 这种债权在某些情况下更易于为交易相对方 接受。现实生活中,“判决书”的转让并非只发生于判决难以得到执行的情形。和其他债权一 样,在抵债、融资等多种场合,允许“判决书”的转让,可以简化交易手续,促进财产流转, 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从而有利于市场交易的繁荣和社会经济的充分发展。
2018-07-10 16:19: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