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合同债权质押担保的事,我国法律目前对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无明文规定。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设定合同债权质押,需有选择地借鉴和我国担保立法相近的外国债权质押制度,并运用“契约自由”之法律原则合理确定合同债权质押方式,以保障质押合法有效,不使之流于形式。
2018-07-10 11:40:50 回复
你好,一般合同债权质押担保的问题,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权:
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债务人(出质债权之债务人)。 三个债权其一为主债权,是主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即主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其二为从债权,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请求权; 作为质押担保标的之债权,亦称出质债权或出质合同债权,是在质押担保合同中由主债权之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提出作为担保的债权,也即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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