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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债务存在连带责任,所以我想知道关于债务连带责任的追偿流程具体是什么样的呢,求解啊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债务连带责任的追偿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司法实践中,最早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案件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8)45号《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批复》中。在批复中,最高法院支持了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的共同诉讼,认为可以将所有的债务人均列为被告。对于共同诉讼的具体形态,则未作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采用“可以”的字样,从这个角度而言,全体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一并进行诉讼,并不是当事人适格的必要条件,债权人可以选择以其中一个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以全体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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