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民营企业发现自身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及时收集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证据。
(二)准备好破产申请书,详细说明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困境等情况,连同收集的证据一起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在破产程序中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以保障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