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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离婚后财产分割涉及股权的怎么分割。

胡** 吉林-延边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7.09 12:46:33 538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表姐和表姐夫,在离婚财产分割有了争议,请问一下,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涉及股权的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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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司法解释在这一规定中明确,离婚时夫妻双方分割的并非股权,而是“出资额”。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的“出资额”并非原始的入资款的数额,因为其转让价格需另行确定,故其实际为该出资额对应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
       以上即为离婚后财产股权分割办法,若还有疑问,欢迎致电。

2018-07-09 12:5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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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涉及股权的怎么分割的解答如下:
1、应依法充分保护离婚股东配偶所享有的股权财产能够得到公允实现。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分割,应当根据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割,由于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份流通受到一定的限制性,所以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比较复杂。有人主张与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直接强制进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也有人主张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应当在取得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公司。以上主张皆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之下,即与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取得股权,取得股东身份资格。
2、股东配偶享有的应该是股权的价值利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股东配偶应当享有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不能够主张股权共有。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意义、公司制度的设计以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理都是相符合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兼而有之。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实行夫妻共有是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和孩子做出奉献的一方配偶提供了保护。股权作为家庭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夫妻只能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享有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分割股权本身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3、夫妻财产在家庭中处于共有,但不能使非股东配偶一方取得公司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份,作为一种财产收益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份的收益也属于家庭收入。若在此期间转让该股份,所得价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份的收益,应当是由股东本人向公司主张,股东的配偶不能依据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个人的经营能力与公司的发展,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需体现的,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破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夫妻对于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不能主张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破灭时自然也不能对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主张按份共有,从而在离婚时取得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地位。
4、从民商法律分析。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规定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共有作为物权法中的概念,原本属于所有权体系,其权利指向的应当是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一方面股东间相互的信赖利益外在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体现了股权是与股东人身密切不可分割的一种权利;故夫妻财产共有关系指向的也只能是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是股权本身。
5、对股东配偶离婚时的利益保护。
首先,股东应负有向其配偶及法院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的义务;
其次,在股东不配合股权估价或不配合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东配偶可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向法院申请对股东配偶所持股份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方式按照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即可;第三,股东配偶应当享有对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权。按照公允的方式进行评估后,以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或拍卖。

2018-07-09 12:4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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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三、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这是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其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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