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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厂涉嫌不正当竞争案是怎样

张** 黑龙江-伊春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7 19:15:06 474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们参加了一个市场调查,现在有很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请问有关自来水厂涉嫌不正当竞争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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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机电公司购买管道、水龙头的人络绎不绝。机电公司买卖兴隆,盈利数额急剧上升,但其他经营管道的商店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受到了影响。某管道公司是专门经营管道的公司,由于自来水公司的强行指定,使管道公司不得不多做别的生意来弥补亏损。管道公司在自来水公司的文件发出后曾多次找其商议,看能不能扩大指定的范围,因为按目前的状况管道公司不久就要倒闭。自来水公司答复管道公司说如把管道公司作为指定对象也可以,不过管道公司每月得赞助自来水公司1万元职工福利费。管道公司本身的经营不太景气,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公司领导非常着急。这时他们在咨询了律师后,决定向法院起诉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07-07 19:1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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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按其指定到某机电公司购买铺设自来水管道所需要的管道、水龙头等设备,然后拿着购买单据到自来水公司申请供水。如果用别的企业出售的自来水管,自来水公司将拒绝予以供水。如果由于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其他企业、商店出售的管道的,须到自来水公司交纳一笔罚款才能供水。以上便是自来水厂涉嫌不正当竞争案的相关内容

2018-07-07 19:16:06 回复

第一,相较于商标侵权案件,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确实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销售者要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是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即并非除列举的具体不正当竞争情形外不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恰恰相反,随着社会及经济的进步,不正当竞争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具体不正当竞争情形越来越不能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实践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越来越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审判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趋势,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亟待修改的一大原因。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不代表没有法律规定;第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抗辩理由通常也是没有能力辨识销售的商品是否涉嫌商标侵权。但立法为什么还明确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且不问主观状态呢?笔者认为,从主观上分析,这种抗辩是不成立的。因为销售者在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时,对商品的“真”、“假”是清楚的,只是不明白具体的法律术语,即商标侵权,所以在主观上称其“不知道”、“不能辨识”是说不通的。此外,《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也明文设立了其免除赔偿责任制度,即销售者实际最为注重的责任承担方式。所以对于销售者而言,法律对其苛以的责任与其侵权行为也是相适应的。那么,参考商标侵权的案件,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销售者抗辩没有能力辨识销售的商品是否涉案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样也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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