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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反担保合同地域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黄** 福建-福州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7 12:16:21 342人阅读

根据我的了解,在实际中很对当事人为了保证债务合同的履行,一般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同时为了保证担保人的利益,可能债务人会提供反担保,我有一个同学的合同就是这样的情况,请问反担保合同地域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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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担保人责任受损可主张赔偿,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此时担保人偿还债务是根据其担保的类别来判断的,即:
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2018-07-07 12:3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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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的,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依据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关于反担保合同地域管辖的相关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仅供参考

2018-07-07 12:1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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