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原则
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新修订法律第二条第二款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原则上更加完善。第
一,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置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之前,这表明在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法院或执法机关应当更多地站在公共利益而非相关经营者的利益立场进行。第
二,引入消费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使利益衡量的法律结构更加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前后新修订法律强调了对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共同保护。而且,当经营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是否有利于维护相关消费者的长期利益可能成为应当保护哪一方经营者的利益的最终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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