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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因为债务纠纷弄得头大,他现在想问下虚假贸易债务纠纷应该怎么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恒公司并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其与豫玉都公司、科弘公司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代理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因《代理采购协议》无效,天恒公司请求豫玉都公司支付28万元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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