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黑龙江法律咨询 > 鹤岗法律咨询 > 鹤岗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咨询 > 反不正当竞争法+搭便车行为是如何界定的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搭便车行为是如何界定的呢?

黄** 黑龙江-鹤岗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5 16:56:27 13994人阅读

我是做熟食品加工的,经常遭到同行的恶意竞争,我想问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搭便车行为该如何界定呢?

其他人都在看:
鹤岗律师 涉外专长律师 鹤岗涉外专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指为自己的商业目的,故意直接利用他人的工商业成就而未付出实质性的正当努力的目的。
解析:
指为自己的商业目的,故意直接利用他人的工商业成就而未付出实质性的正当努力的目的,目前,许多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及相关理论都对搭便车行为或多或少地进行规定和阐述,但表述各不相同。

2022-05-07 15:39:59 回复
咨询我

你好,模仿自由原则也是界定搭便车行为的重要方式。外国学者说过,占有和利用他人的成就是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基石,模仿自由的格言是自由市场制度原则的写照。模仿是创新的基础,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允许对他人成果进行模仿和利用,技术和经济才会不断地更新和发展. 但是不加限制地允许模仿,会助长一些人的投机心理, 减弱创新者的创新动力,从而破坏有效竞争.笔者以为 模仿自由的界线应是对竞争的维护.如果认定搭便车行 为的本身破坏了竞争,那么这种认定本身就是错误的. 对模仿自由原则和搭便车行为划定的界线应是对竞争的维护与促进,同时,搭便车行为是在维护竞争的前提下来维护竞争者,对竞争者的保护只能屈从于对竞争公益的维护.

2018-07-05 17:01:27 回复
咨询我

你好,针对您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搭便车行为是指为自己的商业目的,故意直接利用他人的工商业成就而未付出实质性的正当努力的目的,目前,许多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及相关理论都对搭便车行为或多或少地进行规定和阐述,但表述各不相同。例如美国法律中,搭便车行为主要包括商标淡化行为和盗取他人商业价值行为。在法国主要是指寄生行为,即不正当利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2018-07-05 16:57:27 回复
咨询我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的解答

2020-12-18 09:36:14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涉外专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