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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一下,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

杨** 山东-泰安 改制重组咨询 2018.07.04 23:20:52 509人阅读

你好,我的一个表叔,因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融资重组,他想问一下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问题。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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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不同
主要区别就是是否存在发行股权方式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是直接向不超过10人以现金方式增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借壳)主要为发行股份方式收购资产并个别包含配套再融资的行为!
二、适用法规不同
非公开发行股票 (再融资)适用于上周末修正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而重大资产重组(包含借壳)适用于2016年9月8日修正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而根据最新的解释说明,其中涉及配套再融资内容适用于上周末修正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三、审核部门和程序不同
非公开发行股票 (再融资) 主管部门(核心)为发行监管部,审核为主板(创业板)发行审核惟愿会 ;重大资产重组(包含借壳)  主管部门为上市公司监管部,审核为并购重组审核惟愿会

2018-07-04 23:29:52 回复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自问自答的方式对再融资的玩法进行了规范,主要对增发数量、两次募集资金时间跨度和定价给予了规范和严控!
可一石激起千层浪,市场除了对再融资新规的解读逐步延伸到了重组并购层面,市场各种解读声音都有,且欲演欲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算不散非公开发行再融资?
2、借壳算不算再融资?如果算借壳已无可能!
3、产业并购算不算再融资?
4、整体上市和大股东资产注入算不算再融资?
2月19日晚,证监会又以“自问自答”的方式给予了进一步的补锅,主要意思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并购重组相关法规执行,但涉及配套融资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本次政策调整后,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配套融资的定价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即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配套融资规模按现行规定执行,且需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配套融资期限间隔等还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证监会的也真够忙的,大周末的还要监控舆论,给予补锅!
这就是我对你再融资与 大资产重组区别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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