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会对诉争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本着有利生产、生活及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确认诉使用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就房产的使用问题,双方只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般判决使用权进行分割,法院不作出房产实体判决。
2018-07-04 19:1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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