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资产重组拟上市要求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含义: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目前所指的资产重组一般都是指广义的资产重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重组”是指公司为了获得长期的发展及未来的融资能力而进行的重组活动,具体包括公司的改制上市、兼并、合并、买壳、借壳、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人员重组、企业重整及公司的破产等各项活动。公司重组的目的是从企业的自身战略出发,谋求对公司长远发展所需的各项资源的优化组合,从而大幅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在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使用最多的是“资产重组”这个术语,而这个概念有泛用的倾向,并没有一个相对比较统一的指称范畴。从专业角度的理解,中国市场上所指的“资产重组”更多地是从资本市场的取向来定义的,其中心是中国的资本市场,即中国沪深股市。而在本文所指称的“公司重组”更多地是从企业本身出发,是企业为获得对长远发展和运作所需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所展开的重组活动,中心是进行“公司重组”的各个企业或公司。当然,在中国目前情况下研究“公司重组”不能避开中国资本市场上的“资产重组”。
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如果上述三个项目有一个超过100%的,那要36个月后才能报,超50%的24个月。
(一)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资产重组
对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19日专门发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lt;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gt;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在该文件中,对不同规模的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资产重组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要点如下: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拟上市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达到或超过50%,但不超过100%的,券商和律师应按照发行主体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发表意见,并申报财务资料等相关文件;达到或超过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拟上市公司重组后须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详细规定见该文件。
(二)非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资产重组
对于非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资产重组,目前尚未有相应文件进行明确规范。在改制上市实务操作中,原则上重组进入拟上市公司净资产应不超过重组前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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