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你好,我想在这咨询一个问题,因为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而致伤人损坏公共设施,后被起诉到法院,但是我接到通知说裁定书被移送,到其他法院,会在其他法院开庭审,我不明白移送裁定书是什么意思?为什么意思?
案件移送原因
(一)立案庭把关不严。立案庭的有关人员在立案审查中不细,没有对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住所地作细致的审查;对于合同之诉,没有审查是否有约定管辖;部分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知,致使一些案件本不属于本院受理的案件而予以立案。如专属管辖等。
(二)某些法院为收取高额的诉讼费用。某些法院为收取更多的诉讼费用,跨级别管辖收案,将本应由上级法院受理的案件违规立案;有的法院为增收,对诉讼标的相对较大的案件,明知不属本院管辖却予以受理甚至动员法官主动寻找大诉讼标的的案源。不论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均以立案处理,极易导致案件被移送。
(三)原告故意误写被告的地址。原告起诉时,因对被告的具体地址不详知,故意将被告的地址写在本院辖区内,其目的要么欲在本院审理;要么依赖法院去查找被告的真实地址。一旦找到被告后,被告很有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部分承办法官为“甩包袱”而移送案件。有的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棘手,想法设法将案件推出去,其中案件移送就是其中的方法之一。甚至有的诱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让被告提供虚假地址的证明;或者以其他法院对此案也具有管辖权为由而将案件移送。
移送管辖问题是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中的一项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管辖是解决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之一,它对人民法院更快更好的履行审判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社 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良好的作用和效果。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尽详细,导致移送管辖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根本实现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法院和当事人规避管辖的现象,造成了移送管辖的无序和混乱状态,不但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这也说明了现行移送管辖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急需予以完善。这位朋友,你好,以上所述的内容就是你所问的为什么移送裁定书,以及原因,答案谢谢
2018-06-28 08:4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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