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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饮食差吗?是如何规定的呢?

马* 江西-上饶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6.27 10:41:48 2737人阅读

我叔叔被监视居住了请问监视居住饮食差吗?是如何规定的呢?有什么明文规定的要求呢?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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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对于监视居住饮食差吗,是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8-06-27 10:4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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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如果县公安局在对赵某名义上实行监视居住,实际上与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差不多,且在此期间中断了对赵某案件的调查,对其监视居住已经8个多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期限,因此必须对赵某解除监视居住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以上是监视居住饮食差吗的回答。

2018-06-27 10:4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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